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企业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上级工会应当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