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本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