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条有效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