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