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就本企业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五)津贴、补贴标准;

(六)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

(七)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八)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

(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