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就本企业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五)津贴、补贴标准;
(六)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
(七)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八)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
(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