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五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