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