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