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公共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公共文化机构保管、展出。接受捐赠的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登记在册,妥善保管,并对捐赠者予以表彰或者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或者开设专门展览室,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