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