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专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传承、收藏和研究。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