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档案,并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