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