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濒危的,应当及时拟定濒危项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对列入濒危项目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