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