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者票据防伪专用品;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串用各种票据;

(六)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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