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