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缴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或者征收单位按照规定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解缴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