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财政专户、财政汇缴结算账户构成的账户体系,按照规定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撤销政府非税收入账户。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