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检查证件和本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