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二)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四)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五)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索取小费及其他财物;(六)危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