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

(二)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四)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五)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索取小费及其他财物;

(六)危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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