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保证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本企业职工公布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