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民族地区特点,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劳动者,开展以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汉语教学,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