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