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说明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立法权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