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