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报批与公布第五十一条有效法规和法规解释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抚州日报》和抚州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刊载。《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法规文本、法规解释文本为标准文本。公告公布和刊载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