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法规或者法规解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修改意见批准本市法规或者法规解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通过机关、批准机关、通过和批准及施行日期。法规解释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解释的通过机关、批准机关、通过和批准日期。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