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或者联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同意,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法规草案中专业性较强的条款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解读。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