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由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