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对社会广泛关注且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