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案的提请机关、起草单位、负责初审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时间。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