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家长应当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变化,传授科学健康的生活、生理知识,支持子女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子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营养和睡眠,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