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