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学生营养健康促进工程的投入和资金监管力度,保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