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体育、卫生、财政、公安、食品和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参加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