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组织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完成学生健康体检后,应当作出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向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学校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学生的体检结果以及可能涉及隐私的内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