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