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