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