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人应当持公有住房售房批准文件、售房合同、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和售房人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