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