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