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