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