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税费缴纳凭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