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