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省、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