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信访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