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